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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證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予以固定:
(1)違紀員工書寫的“檢討書、悔過書、員工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書”等一系列員工自認的書證,是最直接的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紀的證據。
用人單位主管領導在員工發生嚴重違紀行為后,應找其談話,指出員工行為的嚴重后果并提出書寫要求:應完整陳述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或單位,違紀行為發生的原因、經過,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害后果等。書面材料上必須有違紀員工本人親筆簽名并注明時間。
(2)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過失單或違紀記錄。
違紀記錄應記載清楚違紀事實經過,造成的損害結果及違紀行為指向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具體條款等。如有可能,違紀記錄最好應由違紀員工本人填寫,如員工不能自行書寫的,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應將代為填寫的內容以誦讀的方式告知違紀員工本人,并由違紀員工本人簽署“已了解表格內各項填寫內容,本人予以認可”等類似語言,簽字有困難的可以按手印代替。
(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言。
與違紀員工共事的同事對違紀員工的違紀行為了解的最清楚,其證言陳述最接近事實。但因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所以他們的證言效力較低,一般不能單獨作為確定事實的證據使用。如果用人單位有其他輔助證據與該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則可以成為確定事實的依據。非用人單位員工的證人證言,其證明力大于用人單位員工出具的證言。
(4)物證。
如被違紀員工損壞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品等,均是證明員工違紀的有效證據。
(5)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
員工違紀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受到行政處罰的,政府有關部門會發放《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員工違紀導致用人單位賠償第三人違約金或其他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保留相關書面證據。對于有違法行為(如賭博、盜竊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可能是有力的證據。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平時做好跟蹤記錄。
(6)其他有關書證及視聽資料。
用人單位內部裝有監控錄像的,違紀行為本身及處理過程中的相關錄像錄音資料,可作為證據使用。除此之外,員工違紀時的照片、記錄證言、微信、短信信息等證據,也能間接證明員工確實存在嚴重違紀的行為,但該些證據本身容易被修改,所以需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后,證明力度才會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