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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3年2月,石某進入貿易公司擔任部門主管,雙方簽有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石某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上班,每天工作8小時,超出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在工資中給予體現和補償。2014年5月,石某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在職期間星期六上班的休息日加班工資。貿易公司提交工資表并稱“超出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的加班費已按勞動合同約定包含在每月工資中。
【法院意見】
首先,雙方勞動合同中已約定石某每周工作6天,超出法定工作時間部分在每月工資中予以體現和補償;
其次,公司提交的工資表顯示其已足額支付石某加班費,且工資表載明每月工資與石某實得工資相符;
第三,扣除加班費折算石某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駁回石某訴訟請求。
【提醒注意】
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將一些加班時間較為穩定的工作崗位,設置固定的加班費,免去每月核算的繁瑣。本案中,雙方明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也就是說加班時間是明確而固定的,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時間與加班工資均有所預期,現扣除加班費后石某的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公司才有機會勝訴。但如果只是籠統地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已計入月工資中”,則很有可能被視為侵害勞動者權利的托詞,而最終難獲支持,所以不提倡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已計入月工資中”。